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一、民间借贷是什么
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、公民与法人之间、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。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,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,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。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二、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三、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首先,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(有息借款)也可以是无偿(无息借款)的,是否有偿(有息)由借贷双方约北京要账公司定。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。
其次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视为不支付利息”,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,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;否则,一律视为无息借款,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。
再者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北京催债十一条第二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以及《若干意见》规定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,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(包含利率本数),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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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,自2021年1月1日《民法典》生效后,更改为:[1] 《民法典》第六百八十条
新林区,隶属大兴安岭地区。地处大兴安岭东部,伊勒呼里山的北坡,北纬50°16′-52°20′,东经123°41′-125°32′。区政府驻地新林镇距地区行署驻地140千米。全区总面积8786平方千米,共辖7个镇。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,全区总人口50859人;蒙古、回、朝鲜等少数民族人口约占3.1%。森林覆盖率达84%。2013年全区地区生产总值实现15.7亿元。新林区作为大兴安岭地区的政治、经济、文化和交通的中心,具备齐全的交通运输、文教卫生、商粮、金融、邮电、通讯等社会福利设施。新林区名,是1965年3月完成新林区的开发方案,开始投资建设,命名为“新林林业公司”,意为“建设一个新型林区”。原属呼玛县管辖。新林区地处大兴安岭东部,伊勒呼里山的北坡,北纬50°16′-52°20′,东经123°41′-125°32′。南北长108千米,东西宽103千米,全区总面积8786平方千米。新林区东与呼玛县接壤,南于松岭区毗邻,西靠呼中区,北与塔河县毗邻。东与呼玛县接壤,南与松岭区分界,西与呼中区相连,北与塔河县毗邻。